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7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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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吳玉潔
代 理 人 吳一清
黃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詡茜、方芊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即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價金225萬元、修繕費用5萬元,及聲明第二項請求賠償之50萬元之合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之2,100元後,尚應補繳26,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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