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74,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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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洪榮華
王詳蓁即王翔沂即王佩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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