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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楊堯勳
楊以照
楊敏家
楊樹明
楊百曜
楊書章
楊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光等37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如起訴狀附件一祭祀公業楊君錫財產明細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各原告所屬該房之派下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佐證。
三、起訴狀所稱之訴訟標的價額似有誤算,請先自行檢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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