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8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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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泳鰡即鴻展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7,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6,34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4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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