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9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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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莊世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克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800元,應繳裁判費26,4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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