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9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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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胡建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建忠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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