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9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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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屈清輝、周麗芳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810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7,3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 萬5,65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1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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