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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劉寶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承岳(原名:謝祈順)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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