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97,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旺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樹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6,6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2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