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9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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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沈王樹梅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慶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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