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09,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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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蔡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文龍、劉玉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000元,應繳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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