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10,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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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劉正資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劉正明
劉景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其面積為5,935平方公尺,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2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為830,900元(計算式:5,935×420×1/3=830,9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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