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40,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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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徐麗芬
徐麗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健康世界管理委員會、大臺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宮永生、顏文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計算式:1,565,346+1,334,654=2,9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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