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4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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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方振宏
原 告 方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釋絃定即彭英光、報恩共修會、張玉雪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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