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5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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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華、陳麗雲、陳美雲、陳雪雲、陳金溪、陳碧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秋華、陳麗雲、陳美雲、陳雪雲、陳金溪、陳碧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206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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