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5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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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游振昌
原 告 游振標
原 告 游錦綢
原 告 游素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游藍秀燕等4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50,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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