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54,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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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邱柏維
訴訟代理人 賴麗芬
賴素鳳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柔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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