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78,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陳萬見
上原告與被告黃月香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