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8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鄧明賢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幀庭、鄧幀藝、施佩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00號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如已自行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自行計算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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