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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鄭明桂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之麟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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