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0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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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潘健一
上原告與被告方詩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1,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0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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