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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吳宗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聖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繳裁判費19,8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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