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0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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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原 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機器設備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0,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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