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17,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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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林家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峻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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