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1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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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洪巧巧
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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