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九碁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偉光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慧琪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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