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12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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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裁判費27,04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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