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1336,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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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黃仲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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