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1348,2016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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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价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墩、林清坤、邱月時、王眛、王紀雪惠、王秀蓮、王榮祺、王榮聖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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