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1412,201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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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程新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柏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1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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