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1849,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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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 告 陳威宇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朱明華
朱明環
朱明玉
張守信
張美雅
張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5年11月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庭前以書狀確認請求權基礎,繕本並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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