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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阮語豔
被 上訴人 濠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傳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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