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016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呂威霖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江尚賢
江春榮
江春田
江明全
張一經
張靜雲
張麗容
張麗華
張守智
江文基
江初代
廣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國
江文國
陳榮彬
陳永輝
江怡欣
鍾成沛
鍾佩玫
呂瑞萍
江文章
江文清
張江美代
張宣武
江淑絹
江怡靜
江貞燕
劉淑芬
江素珍
江連進
江秋蓮
江家穎
江連文
江連銘
江蕙伶
江連富
江連貴
蕭錦松
蕭烱輝
蕭烱森
蕭靜宜
江王愛雪
江連旭
江美猜
江秀卿
江美蓉
江美足
江永錫
廖聯登
廖淑娟
廖秀娟
廖思媚
廖仁宏
廖佩君
江永村
杜賴品端
謝金絨
謝政德
周賴秀端
賴吳美珠
賴英芬
賴金德
賴銘德
劉素娥
賴一德
賴三德
賴世文
賴美文
簡賴靖兒
游賴光兒
賴百合
賴正秋
江林美珠
林美英
林金泉
蕭林美鐘
林清耀
張陳阿月
陳 燕
陳寶琴
陳耀宗
江光政
江光燦
陳麗雲
陳麗華
陳淑眞
張江雪貞
丁江紀貞
江美貞
江美珠
謝玉英
江村烽
江銘泉
江淑貞
陳國雄
林淑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示「原記載」欄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位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編號│判決書之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
├──┼──────────┼──────┼───────┤
│ 1  │第4頁               │陳淑「真」  │陳淑「眞」    │
├──┼──────────┼──────┼───────┤
│ 2  │第5頁主文第一、二項 │中「政」地政│中「正」地政事│
│    │                    │事務所      │務所          │
├──┼──────────┼──────┼───────┤
│ 3  │第6頁二㈢           │陳淑「真」  │陳淑「眞」    │
├──┼──────────┼──────┼───────┤
│ 4  │第7頁               │江文「青」  │江文「清」    │
├──┼──────────┼──────┼───────┤
│ 5  │第7頁               │鐘佩「玟」  │鐘佩「玫」    │
├──┼──────────┼──────┼───────┤
│ 6  │第7頁               │蕭「炯」輝  │蕭「烱」輝    │
├──┼──────────┼──────┼───────┤
│ 7  │第7頁               │蕭「炯」森  │蕭「烱」森    │
├──┼──────────┼──────┼───────┤
│ 8  │第7頁               │「遊」賴光兒│「游」賴光兒  │
├──┼──────────┼──────┼───────┤
│ 9  │第7頁               │張江「貞雪」│張江「雪貞」  │
├──┼──────────┼──────┼───────┤
│ 10 │第13頁附表三編號1   │江淑「娟」  │江淑「絹」    │
├──┼──────────┼──────┼───────┤
│ 11 │第14頁編號15        │蕭「炯」輝  │蕭「烱」輝    │
├──┼──────────┼──────┼───────┤
│ 12 │第14頁編號16        │蕭「炯」森  │蕭「烱」森    │
├──┼──────────┼──────┼───────┤
│ 13 │第15頁編號35        │周賴秀「娟」│周賴秀「端」  │
├──┼──────────┼──────┼───────┤
│ 14 │第16頁編號62        │陳淑「真」  │陳淑「眞」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