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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沈炳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陳孟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複代理人 李璟泓
參 加 人 劉昌文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本件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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