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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鄒林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福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即上訴聲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不爭執之民國104年7月9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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