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05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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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58號
原 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上原告與被告陳功偉、謝紀招治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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