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141,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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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獻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獻得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丕宗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李獻得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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