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167,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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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木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福標
林榮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3,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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