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40,2016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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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蕙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蕙曄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哲龍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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