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56,2016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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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寧清境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賴宇仁
被 上 訴人
原 告 羅儷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56號民國10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800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附表:
⒈被告宜寧清境管理委員會占用系爭185-14地號部分: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400元=35,400元。
⒉被告賴宇仁占用系爭186-12部分: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400元=106,200。
被告賴宇仁占用系爭185-14部分: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400元=70,800元。
被告賴宇仁占用系爭186-54部分: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400元=35,4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35,400元+106,200元+70,800元+354,00元=24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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