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65,201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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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貴章
被 告 黃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7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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