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72,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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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王滄隆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99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該裁定業於同年7 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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