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77,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7號
原 告 鄭絹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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