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87,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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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美燕
陳奕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0,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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