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341,2016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陳東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速德精密油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1,731 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面積154 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號(下稱:系爭房屋)1 層樓面積538.35平方公尺×系爭房屋104 年房屋現值35萬7,500 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租金及電費共45萬9,465 元=56萬1,73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9,25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