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342,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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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2號
上 訴 人 陳世和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上訴人 陳世宗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上訴人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
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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