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550,2016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0號
原 告 鄧舜文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釸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偉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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