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614,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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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蘇宏倡即宏錩實業社
被 告 陳啟祥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宏錩實業社即蘇宏倡」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宏倡即宏錩實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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