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653,201604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 告 張敏郎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李子傳
法定代理人 李順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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