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699,2016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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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時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崴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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